多個技術特征之間的協同關系對創造性的影響 涉案專利名稱為“防爆裝置”(專利號:ZL201521112402.7),專利權人為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效宣告請求人為東莞塔菲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塔菲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該案審理涉及在判斷結構類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當一項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存在較多的區別特征,這些區別特征對應解決了多個技術問題。此時,如何理解該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的主要改進點,進而,如何考慮作為技術改進點的多個特征之間的協同關系對權利要求創造性產生的影響。 該案審理闡釋了在創造性判斷時,對于由多個技術特征構成的權利要求,應避免在對比過程中割裂其為發明所做的貢獻,不能簡單地從段落或語義角度將權利要求機械地切塊。若權利要求中多個技術特征之間在功能上相互依存、彼此協作發揮作用,且在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方面具有緊密的聯系,則應對相關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創造性方面產生的影響進行整體性考慮,F具體分析如下。 案情聚焦 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修改了權利要求書,將權利要求2和4并入權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防爆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頂蓋加強機構、用于對電池內部泄壓的防爆片和電池頂蓋,所述頂蓋加強機構包括加強環,所述電池頂蓋上開設有縱向通孔,所述加強環固定在所述電池頂蓋的外表面上,且環繞所述縱向通孔,所述防爆片覆蓋所述縱向通孔,且所述防爆片的周邊固定在所述電池頂蓋的內表面上,所述防爆裝置還包括保護層,所述保護層貼附在所述加強環背離所述電池頂蓋的外表面的表面上,且覆蓋所述縱向通孔,所述保護層、所述防爆片和所述縱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圍成密閉腔室。
所述防爆裝置還包括連通機構,所述連通機構設置在所述加強環上,所述連通機構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閉腔室,所述連通機構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強環的邊緣,使得所述密閉腔室與外部相連通! 請求人提交了15份現有技術證據,并主張了多種證據結合方式以評價權利要求的創造性。以請求人提出的以證據1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主要創造性評述方式為例。
證據1公開了一種動力電池蓋板組件,包括蓋板本體,蓋板本體的中部設有向外凸出的凸臺,在凸臺的中心開設有一個防爆孔,在凸臺的邊緣開設有多個泄氣孔,防爆孔的上端安裝有彈性體防護片,防爆孔的下端覆蓋有防爆膜。證據1未公開該專利中與加強結構和連通機構相關的技術特征。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證據1的區別特征在于:①加強環固定在所述電池頂蓋的外表面上;②連通機構的一端延伸至所述密閉腔室,所述連通機構的另一端延伸至所述加強環的邊緣,使得所述密閉腔室與外部相連通。請求人認為區別特征①被證據2公開,區別特征②被證據6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因此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結合證據2及公知常識、或者相對于證據1結合證據6和公知常識不具備創造性。 該案關于創造性判斷的關鍵主要在于:如何理解該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的主要改進點;進而,如何考慮作為技術改進點的多個特征之間的協同關系對權利要求創造性產生的影響。
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技術方案的具體記載,可充分理解涉案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主要的改進如下:電池頂蓋增設加強環及保護層,與密閉腔室、連通機構具有緊密的聯系,而連通機構也是基于上述結構進行設置的,并且方便了電池氣密性檢測與防爆片破損檢測,提高質檢效率同時提高電池的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因此,根據上述區別特征可確定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增強電池頂蓋的強度的同時使得電池頂蓋在固定防爆片時不易變形,并通過氣密性檢測提高電池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 證據2公開了一種動力電池頂蓋,其包括頂蓋片,設置有防爆孔2和注液孔3;防爆閥6,固定設置于防爆孔2;以及凸臺7,設置于頂蓋片1;動力電池頂蓋通過設置凸臺7,可用來增強頂蓋片1在防爆閥6處的強度,而且結構簡單、容易成型。證據2公開了該專利的加強環,但未公開與連通機構相關的技術特征。 證據6公開了一種具有控制閥裝置的電池蓋體,其電池蓋體1包括排氣口3和固定至蓋體1且覆蓋該排氣口3的控制閥4,排氣栓5固定在蓋體1的外側;環形部分環繞所述排氣孔口3;控制閥4、排氣栓5的蓋帽部分以及環形部分圍成密閉腔室;排氣栓5設有水平延伸的狹縫狀的排氣口部6?梢,證據6未公開的密閉腔室不同于該專利的密閉腔室,其公開的排氣口部用于電池內部過壓排氣和對控制閥進行氣密性測試,也未公開對防爆片進行氣密性檢測的連通機構。 基于上述分析,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中,在電池頂蓋上增設加強環及保護層,其與密閉腔室、連通機構具有緊密的聯系,由保護層、防爆片和縱向通孔的孔壁共同圍成密閉腔室,而連通機構也是基于上述密閉腔室的結構進行設置,使得密閉腔室與外部相連通,從而方便了電池氣密性檢測與防爆片破損檢測,提高質檢效率同時提高電池的安全性和使用可靠性。 實際上,請求人提交的現有技術證據,或者未公開加強環,或者未公開連通機構,或者兩者均未公開,并且都未公開涉案專利中由密閉腔室到連通機構、最終解決了電池氣密性檢測與防爆片破損檢測問題的設計思路。而該整體結構及其所解決的系列技術問題和產生的技術效果,在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有明確的記載,且環環相扣、緊密相連,但在請求人提供的所有證據中均未涉及,也無法從這些證據中顯而易見地獲得結合的技術啟示。因此,上述密閉腔室、加強環與連通機構等技術特征,相互之間在結構和功能上存在協同作用,具有緊密聯系,不應將其割裂,而應從整體上考慮上述特征的協同作用對權利要求創造性的影響。因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請求人主張的多種證據結合方式均具備創造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7月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在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至8的基礎上繼續維持專利權有效。 啟示與思考 該案背后反映的是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該案專利權人和請求人均為國內動力電池裝機量排名前十的企業。2020年3月,原告寧德時代公司起訴東莞塔菲爾和江蘇塔菲爾兩家公司未經其許可,侵犯其上述“防爆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億元。該案為國內首起新能源汽車電池專利侵權案,為國內鋰電池專利維權拉開了序幕。東莞塔菲爾和江蘇塔菲爾針對涉案專利先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3次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權利要求1-8為基礎,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 該案對新能源領域產品結構類案件的創造性判斷進行了詳細闡釋,深入分析了如何基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角度來對結構復雜的權利要求進行創造性判斷,尤其是針對多個特征之間的協同關系是否對權利要求創造性產生影響!秾@麑彶橹改稀返诙糠值谒恼乱幎ǎ骸皩τ诠δ苌媳舜讼嗷ブ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闭埱笕嗽跓o效宣告理由中,將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拆解,分別引用多份現有技術證據“各個擊破”,這種拆解割裂多個結構特征之間緊密的配合關系,忽略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協同作用。這種將技術特征碎片化的現象容易導致的問題是:將散落于不同現有技術中的零散技術特征或技術特征的局部簡單拼湊在一起,即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技術啟示。 該案合議組在審理過程中,首先,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充分理解專利及證據公開的技術內容,厘清專利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應改進思路及技術效果;其次,在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考慮涉案專利為解決技術問題提供了整體性解決方案,分析了作為技術改進點的多個結構特征之間具有的緊密配合關系,解決了相應技術問題并獲得了現有技術均未涉及的技術效果,在此基礎上認定現有技術沒有給出結合得到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啟示。
|